(8)第317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律或相关实施条例, 关押、 贩卖或出口活的动物,
将被判处4-18个月监禁,并/或处以5万-30万中非法郎罚款。
【植物方面】相关法律为《植物保护法》,关于技术标准、违规处罚方面的规定如
下:
(1)第10条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有责任保证其拥有或开发的土地上的植物状况
符合本法要求。
任何从事植物产品储存、运输、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有责任在储存、运输和销售
过程中保证上述植物检疫状况符合法律要求。
(2)第11条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植物材料生产、储存、运输、交易应预先
向植物保护局或其在当地的办事处申报。
(3)第13条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其所有的或是开发的土地上或是在其生产的
产品中,发现有植物恶性增殖的现象,需要立刻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要立
刻向植物保护局汇报。
(4)第15条规定进口或引进任何植物、植物天敌或是植物产品都应符合本法律的
规定。
(5)第16条规定所有易携带植物天敌的植物材料或植物产品,在入境时要根据规
定做好检疫工作。
(6)第17条规定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希望进口或引进易造成破坏或易携 带植物天敌
的植物材料、会对农作物产生影响的植物活体都需要向植物保护局预先申请授权。
(7)第18条规定为确保16条中提到的物品能获准进入乍得境内,需配有相关部门
开出的检疫合格证来担保它们对乍得境内的植物没有危害。 检疫合格证需根据国际条例
开立并用法语或阿拉伯语书写。
(8)第19条规定所有易携带植物天敌的植物材料或植物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进行
检疫控制。在此过程中,一旦这些物品被发现可能对当地植物、环境、人或动物造成危
害,则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若危害严重,这些物品将被销毁或拒绝入境;
②若不会造成很大危害,可在消毒并检疫合格后再准许入境。
(9)第20条规定所有植物材料在其出口前,都需先行获取根据国际协定开立的检
疫合格证。出口者还应确保出口的产品符合目的国检疫标准,并根据规定支付检疫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