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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如在缔约一方提出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该方式不能解决争议,根 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仲裁庭应自行制定 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 决。 第十条规定: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任何有关征收补偿 数额的争议可提交仲裁庭。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 议任何一方可提请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作出必要的任命。仲裁庭 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庭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斯德 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目前,乌克兰普遍不承认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成功 索赔案例较为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