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土地产权是否发生转移的标准划分, 外资企业在中非共和国境内
获得土地的方式主要为两种,即占用和拥有。
【占用】即只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获得政府批准的地块的使用权。外资
企业需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谈判并签署相关土地使用协议而达成。 在这种
情况下, 使用期限的长短通常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1) 该企业占用地块的
经营活动的期限长度;(2)和政府谈判沟通的能力;(3)在使用期限截
止之前,是否能获得延期。
除去土地使用期限,另外有一点需注意的是,中非法律规定提供给外
资企业占用的土地面积上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
【拥有】 即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土地的产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一系列
法律权利。如果土地交易的对象是政府,则需要与其达成土地买卖相关协
议。 其中应包括的关键条款如下: (1) 中非政府是否同意就该土地交易给
予买方免税的待遇;税金的免除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土地获得成本,还决
定着土地交易流程;(2)目标地块的相关信息,如面积、位置等。
另外, 外资企业可无限制地从政府之外的其他拥有中非境内某地块的
企业或个人中购买。 只要土地交易合同在欲交易且具备交易资质的双方之
间能够达成,政府无权干预。
买地成本除地价外,还必须缴纳印花税、归档费、注册费等税费以及
雇用房产律师的佣金。需说明的是,为避免陷入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法律纠
纷,聘请一名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房地产律师(经纪)十分必要。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中非政府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
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期限最长99年,通常无附加条件。
【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中非政府允许外资获得林地所
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期限最长99年,通常无附加条件。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中非尚未建立证券交易市场。
5.8 环境保护法规
5.8.1 环保管理部门
中非环保管理工作主要由环境、生态和可持续发展部负责,该部下设
环境和社会经济司及生态和风险预防司。联系电话:00236-2161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