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公共部门协调与合作的联系。
——与委员会职能相关的公司、基金会和其他私人组织之间,开展合作、技术咨询
和对话,并与他们达成协议,以执行共同关心的项目或举措。
——设计在国际范围具广泛适应性的文化政策, 在与外交部协调基础上, 开展文化
事务的国际往来,并积极参与国际公约。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允许外商的投资方式】
智利允许外资以多种形式进入,且无一般性行业限制,任何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定
居国外的智利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智利投资。外商可在智利以代表处、分公司、子公
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设立本地公司,也可以采取并购、合资、独资等形式投资。出
资形式没有限制,具体可体现为外国货币、设备、技术或信贷。依据智利中央银行《外
汇条例纲要》 第14章, 进入智利的外资不受上限额度限制; 下限额度应不低于1万美元。
【外商投资建设开发区等规定】
智利对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均没有特殊规定。但要特别
注意环评许可的获得,智利对环境保护特别重视,环评许可的获得周期较长。
【外资并购】
智利没有关于对外资并购实施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对并购行为无特殊管控。
投资者可选择购买或兼并企业,也可通过购置资产成立企业。如购买或兼并上市
公司,需符合《资本市场法》规定,进行公开股份交易。
一切资产购置、兼并、并购行为,均需签订合同并经公证,个别情况还需进行媒
体公开和公开登记。
【资金汇出】
智利中央银行 《外汇条例纲要》 第14章规定, 金额为1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进出, 可适
用于简单程序,免受政府部门干预,但须向政府报备。此外,根据智利海关2008年公布
的第0376号函,携带1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
《外汇条例纲要》的法律原文,其网页链接为:
https://www.bcentral.cl/web/banco-central/areas/compendio-de-normas-de-cambios-
internaciona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