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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智利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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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37页 · 92,870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93

PDF第93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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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设施 (锅炉、 涡轮机等) 运转功率超过50兆瓦的工厂, 每排放1吨氮氧化物、 二氧化
硫或粉尘颗粒,征收0.1美元“绿色税”;每排放1吨二氧化碳,征收5美元“绿色税”。
【森林保护】
智利国家林业局(CONAF)负责执行19300号《环境综合法》,审议关于林业和野
生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1931年颁布的《森林法》规定,取消林业用地所有者资产税,以鼓励林业发展。
为加速林业发展,1974年智利颁布701号 《森林促进法》 , 在保护森林的同时, 鼓励
植树造林。此后该法经多次修改,主要目的是规范林业活动,鼓励林业种植,尤其是在
荒地种植林木。此后20多年里,智利新增林地80万公顷。截至2021年,智利国土山脉面
积中,19%为国家保护区,原生林占比逾65%。
为寻求经济、 社会和环保的平衡, 智利政府制定一系列有关原始森林保护的相关法
律,2008年《恢复野生森林和林业法》生效,违法开采原生态森林者,将被处以市场价
值3倍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
在控制全球大气污染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 智利政府做出积极承诺, 签署相
关国际协议,通过了国家气候变化战略。从 1993年起,智利开始实施保护大气层计划,
并从 《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多边基金获得资金支持。2006年智利颁布并实施 《臭氧法》 。
雇主需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雇员不受紫外线等射线伤害。 违规进出口与大气环保有
关的管控物质和产品者,将被处以2-50个UTM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将交由警方处理。
【水体保护】
智利《水法》规定,任何在河流上修建的工程,均不得污染水质。
1997年97号决议提出,如果在土地或者毗邻土地上的经济活动导致水资源环境问题,
或土地开发可能影响河流走向及水资源质量, 那么, 在工业和矿业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
评估报告中,应提出避免污染水资源的具体措施。
任何跨越江河、湖泊、池塘、水库、水坝、水渠的铁路和公路等交通设施,均不得
妨碍正常通航和用水。开采地下水前须依法申请水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且不得
损害同样持有水权的第三方利益。修建水利设施,须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最低生态流量。
对违规者将收回水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甚至刑事处罚。
5.8.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