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自然日)的带薪假期,可以1次或分几次休假,每次休假时间可为30天、20天、15天、
10天或7天。劳动者也可申请从年假里抵扣因个人原因缺勤的时间。年假期间的工资应
在休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享受全部年假, 可延后至下一年
度休假,或经劳资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在保证劳动者每年最少享受 7天的年休假的条
件下,其余未休假天数可获得资金补偿。
【外资企业劳工制度】
古巴《外国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实行特殊的劳动用工制度。
(1)关于用工对象
为外国投资经营活动工作的劳动者, 一般应为古巴人或持有古巴长期居留许可的外
国人。某些高级领导职务或某种技术性工作岗位, 可由无古巴长期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担
任,此时应制定相应劳工制度,规范劳动者权利和义务。
(2)关于激励基金
外资企业经外贸外资部批准, 可设立激励基金, 用以激励为其工作的古巴人和常住
古巴的外国人。激励基金款可从盈利中提取。
酒店管理、生产管理或服务管理合同及专业服务提供合同, 无需创建上述激励基金。
(3)关于劳动合同
在合资企业任职的古巴人或常住古巴的外国人, 除领导和管理机构成员外, 应与由
外贸外资部提议、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与古巴劳动者和常住古巴的外国人, 签订劳动合
同,建立劳动关系。
只有在合资企业批准书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下, 合资企业的所有人员可直接与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现行的劳动聘用相关法律法规。
(4)关于领导和管理机构
合资企业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成员,由股东大会任命,并与合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外商独资企业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成员, 由独资企业任命, 并与独资企业建立相应劳
动关系。
(5)关于劳动报酬支付货币
古巴劳动者和常住古巴的外国人的劳动报酬,以古巴比索支付。
(6)关于劳工人员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