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册商标无效
在下列情形下,应他人申请或依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可被宣布无效:商标违反法
律规定的; 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 使用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的; 通过标签对注册商标之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虚假说明的; 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得
商标注册的; 注册商标使用对国民经济造成危害的; 注册商标在使用时与原产地名称相
抵触的;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所有人自行放弃商标注册。
(4)注册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注册后连续 3年没有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可
导致该注册商标失效。注册商标使用时,必须带有“REGISTRADA”(已注册)字样,
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时,必须带有“SOLICITADA”(正在申请中)字样。
(5)注册商标的转让与许可
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商标注册权发生变化时,应在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境外实行
的商标转让,必须提供根据原属国商标法而签署的商标转让证明。
如果商标转让涉及技术方面的内容,商标转让前,必须经有关权威机关审查。审查
内容如下: 转让是否有损于他人的法定权利; 转让是否充分考虑了古巴所涉及外国企业
权益;转让条件是否包含有损于古巴经济的内容,或触犯了古巴相关禁令。
如果审查合格,知识产权办公室核准商标转让,并办理转让登记备案手续。
(6)注册商标许可
注册商标人可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许可使用, 必须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
同,并经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使用许可期限为10年。如果商标许可使用涉及技术方面
的内容,必须按照转让手续中的规定,经有关权威机关审查。
附录1.4 企业报税的相关手续
外国企业在首都哈瓦那设立的代表处, 由于在当地无营业收入, 仅需年终时通过古
巴税务部门的审计并获得相关证明,无须交纳税费。
外国投资企业首先到古巴税务主管部门报到登记, 取得相应的税号。 之后按古巴第
118号新《外国投资法》的规定,由企业财务部门向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税金。
企业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在年初填写专用表格, 直接或通过企业财务部门按
累进制税率,向古巴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和缴纳。按规定,通常由所在企业每月提取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