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用于出口目的的产品免征生产税, 同时免除出口时应缴的相关费用
和税收;
⑤免除所需商业文书和文件的印花税;
⑥将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享受上述豁免;
⑦在前政府总人委制定的开发区建立的项目或属于保障食品安全、 节
能节水、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项目,经总
人委同意,可延长其免税期。
(3)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优惠
①投资者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 可在利比亚商业银行或阿拉伯对外银
行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开设本外币账户;
②经投资促进局同意后,投资者可使用、租赁或开发投资项目所需土
地;
③在当地无合适人选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外籍劳工,外籍劳工可将从
项目中获得的部分工资、奖金汇出;
④允许每年将其项目收益及利息通过银行的投资项目账户汇出, 同时
通知投资促进局;
⑤投资者有权将其免税期内产生的亏损延后;
⑥可以将项目收益的部分或全部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⑦下列情况,投资者有权撤回投资:项目期限结束、项目清算、项目
部分或全部转售、自投资许可颁发之日起五年以上,投资者可提交相关申
请。
3.4.2 行业鼓励政策
为实现其经济增长、扩大收入来源的需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
引外国资本和鼓励投资者到利比亚投资, 利比亚前政府于1997年出台了第
5号法律《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该法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条件及优惠政
策鼓励外国投资者到利比亚的工业、旅游、卫生、服务、农业领域以及总
人委确定的其他领域投资,其基本内容和优惠政策如下:
(1)到利比亚投资设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①生产的产品用于
出口、 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商品;②能为利比亚公民创造就业机会并培训,
以提高他们的熟练程度和技术,增加其工作阅历;③使用先进技术、品牌
或技术经验;④提供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服务或参与改善、发展该服务;
⑤加强和完善其业务与国民经济发展项目的联系,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当
地材料和其他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物资;⑥建立使用或有助于使用当地原材
料的;⑦参与边远地区经济发展。
(2)给予投资项目的豁免:①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装备免
征所有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②对项目所需的零配件及初级产品免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