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慈善捐助所得免税;
④人寿险合同下当事人死亡赔偿和合同到期收入免税;
⑤学生获得助学金及其从事以研究为目的的收入免所得税;
⑥因家庭成员牺牲、失踪、遇难或工伤致残所获的赔偿免税;
⑦作家和研究人员从事以鼓励创造性工作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的生产、
研究收入免所得税;
⑧为鼓励农民生产粮食和实现食物自给自足的纯农业活动收入免所
得税;
⑨根据本法执行规定所列的出口行为免除所得税,以增加生产,促进
产品流通;
⑩对利比亚居民和在利比亚居住的外国人的海外收入免征所得税;
⑪养老金收入免税;
⑫总人委批准的发展项目免税;
⑬符合国际条约和协议规定的免税范围或适用于本法免税条件的其
他收入免税。
(4)为防止偷税漏税,本税法对旧法予以修改,引进新的规则,填
补旧法中的偷税漏洞,使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增加税收。
(5)对拖缴税款的罚款设定上限。对拖缴税款或未按规定期限缴税
者,每次延误按月(不足一月另算,最低按15天征收)征收应缴税款1%
的罚款,最高罚款额为税款的12%。企业须在本财年结束后四个月内按规
定格式向税务部门提交经外部审计员(须为注册会计师)认证的年度所得
税申报表。
3.4 利比亚对外国投资有何优惠?
3.4.1 优惠政策框架
《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外商独资的最低投资金额由5000万利第调整为500万利第(1美
元约合1.28利第),但如果本国资本占投资项目总资本50%或以上,项目
投资的最低金额为200万利第。
(2)对投资项目的豁免
①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装置免征所有关税及有关税收;
②对项目所需的零配件、 原料等必需品免征五年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
税收、费用;
③自项目开始生产或开始实施起5年内免征收入税,经总人委同意,
免税期可再延长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