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财物,不得对其活动予以干涉;
(6)对区内项目,不得将其国有化,不得扣押、霸占、没收、冻结
其财产,不得对其施加心理影响,如依法对其采取上述措施,应给予公正
的补偿;
(7)允许将项目部分或全部资产转用于其他投资。
3.6 利比亚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3.6.1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核心内容:
1970年《劳动法》及其随后的修改和1980年《社会保险法案》等一
系列与劳工就业有关的法令就工作时间、带薪假期和休假、工资和报酬、
雇佣关系的终止、雇员培训计划等做出了规定。
【工作时间】法律允许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是48小时,但是一般每周
工作42小时。平常超时工作按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星期五和公共假期
按照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带薪假期和休假】法定的每年最短的带薪休假时间是24天。
【雇佣关系终止】法律规定,雇佣关系终止时至少应该予以通知,如
果解除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不公正的,雇员可以把案件提交给法庭,如果法
庭判决雇员胜诉,雇员可以要求复职或进行赔偿。
【雇员培训计划】所有雇主都需要对其雇佣的利比亚人制定正式的培
训计划,并且要切实执行。
【职工社会保险】所有在利比亚工作的人员均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
(INAS)。按每周或每月的毛收入进行支付。如果是外国公民,毛收入还
应包括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必须在第二个月的10号之前缴入
社会保险基金,延迟缴付将处以5%的罚金。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为:
表3-3:社会保险费的费率
外国公司 利比亚人参股的公司
雇员支付 3.75% 3.75%
雇主支付 11.25% 10.50%
政 府 0% 0.75%
总 计 15.00% 15.00%
资料来源:利比亚劳动、就业、培训部
【外国公司用工比例】 外国公司雇佣利比亚员工的比例不低于30%。
3.6.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