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利比亚前政府总人委2004年第238号决定:
(1)由外籍劳工从事的工作岗位出现空缺后,应优先考虑本国员工;
(2)按照1997年第5号法令有关条款规定,除投资目的外,不允许外
籍人员仅以务工为目的进入利比亚;
(3)招募外籍劳工时,在遵照利比亚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应优先
考虑那些已与利比亚签署了合作条约和协议的国家;
(4)不允许享受国家财政总预算的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雇佣外
籍劳工,外籍劳工可以在利比亚国家公司及其相关机构工作 ;
(5)不享受财政总预算的公司和公共部门可以招募外籍劳工,但 在
外籍劳工合同期内应以培训劳工本地化为目的;
(6)利比亚劳动、就业和培训总人委负责颁发雇佣外籍劳工的许可
证,制定招募外籍劳工的条件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定必要的注册表
格等工作;
(7)在利比亚工作的外国人和当地雇员一样必须交纳工资税和圣战
税。
①工资税税率
个人年工资12000利第(含)或月工资1000利第(含)以内,所得税
率为5%;个人年工资超过12000利第或月工资超过1000利第,所得税率
为10%。
年收入不超过1800利第的未婚自然人和年收入2400利第(含)以内
的已婚无子女自然人可享受该条款;年收入在2400利第(含)以内的已婚、
离异或丧偶且有小孩需要抚养的自然人,除享受上述减免之外,每个小孩
每年可获300利第抚养金。
②圣战税税率见下表。
表3-4:圣战税税率
工薪收入 圣战税占比
50利第以下 1%
超过50利第至100利第部分 2%
100利第以上部分 3%
3.6.3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所有外国公司雇佣本地员工的比例不低于30%,并且要求对20%的本
地员工进行培训。
在利比亚外籍劳工多来自周边国家,如埃及、突尼斯、阿尔及利亚、
苏丹、尼日尔、乍得等,也有大量来自东南亚国家如菲 律宾、印尼、孟加
拉、泰国等国的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