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规政策
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摩尔多瓦对外经贸活动由以下政府机构、部门负责管理:
【经济发展和数字化部】负责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签署双边经贸文件,协调双
边贸易平衡; 组织国家进口和分配; 向国有企业改造提供技术援助; 协调对外技术援助;
制定商品进出口配额,发放商品进出口许可证;负责与国际经贸组织的联络等。
【投资局】负责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提供投资项目资料。
【工商会】负责经济贸易咨询,负责与国外民间经贸组织的联络。
【海关总署】 隶属于摩尔多瓦财政部的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检查、 监督缴纳海关税收、
进出口统计。
另外,摩尔多瓦各部委都设有国际合作局(处),负责协调本部门对外经贸政策。
5.1.2 贸易法规
摩尔多瓦政府已颁布《摩尔多瓦企业投资活动法》《自由经济区法》《对外经济活
动基本法》《商品及服务进出口协调法》《海关法》《发明专利法》《商标及商品出产
地名称法》《摩尔多瓦企业注册法》《摩尔多瓦外汇管理细则》《增值税法》《消费税
法》和《关于商品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等一系列贸易法规。
详情参见:https://www.legis.md/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摩尔多瓦实行自由的进出口贸易体制, 所有依法注册的经济实体均有对外贸易经营
权。对进出口一般无数量上的限制。需要申请许可证的进出口产品很少,对某些产品实
行进出口管制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安全以及人的健康和动植物的保护。 这些产品主要包
括:武器、炸药、核材料以及生产这些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设备;医药产品、医药和光学
仪器、化学反应物、消炎药品以及生产这些产品所需的原料。
实行进出口配额的商品有: 活畜、 肉、 烟叶、 粮食、 食糖、 植物油、 牛奶及奶制品。
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有:部分农产品、能源、部分金属等。政府对部分农产品设定
最低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