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摩尔多瓦针对环保评估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1996年5月29日摩尔多瓦议会通过的
851号《环境评估和环境鉴定法》,以及《关于环境问题评估的规定》(作为851号法律
的附件加以执行)。
环评的机构是摩尔多瓦环境部污染防治局,地址:摩尔多瓦基希讷乌市宇航员街 9
号(COSMONCEUTIOSMONC)。
申请环评的手续:按照851号《环境评估和环境鉴定法》第18-19条的规定,企业需
要提交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经济活动的完整资料,环评申请。从提交申请起 45天内,
有关机构将出具环评鉴定报告,根据环评项目工作量等确定环评费用。
【需进行生态评估的项目】根据《对生态环境作用的检验和评估法》相关规定,在
进行下列项目的设计之前,必须进行生态评估:
(1)功率超过31800瓦的热电厂和取暖锅炉;
(2) 拥有年生产能力1万吨钢铁或年生产能力超过1000吨有色金属铸件的生产线的
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3)年生产能力50万吨的冶炼厂项目;
(4)以石棉为原料的水泥石棉瓦生产厂;
(5)化工、石油化工、纸张和纸浆再加工;
(6)药品和香精油生产;
(7)公路、高速公路、远程铁路和跑道长度超过2100米的机场项目;
(8)复杂的水利设施(港口、大坝和水库);
(9)石油和天然气高压输送管道;
(10)石油储存基地;
(11)食糖和油脂生产厂;
(12)肉、奶产品加工厂;
(13)年加工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罐头厂;
(14)农工牲畜生产企业(猪、牛、羊等大牲畜养殖企业);
(15) 地上和地下的取水设施群 (地下取水每天超过1000立方米, 地上每天超过1万
立方米);
(16)日处理能力超过1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