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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尼日利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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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9页 · 82,44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8

PDF第48页文字

正文模式
一是控股公司纯为投资目的收购股份;二是联邦政府所属机构依法受权完成的交易。
根据《投资证券法令》第100条规定,并购主要要求和流程包括:一是有关公司独立或共
同向联邦高等法院提出收购或合并计划,后者召集召开各公司独立会议讨论收购或合并计划;
二是各公司决议同意通过收购或合并计划,至少需要获得四分之三股份或股权同意;三是收
购或合并计划获通过后,方可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批;四是收购或合并计划获证券交易委
员会批准后,有关公司独立或共同向联邦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后者须就此做出裁决;五是联
邦高等法院裁决须在7日内转交公司事务委员会以便办理公司注册、变更等相关手续;六是联
邦高等法院裁决须在政府公报及至少一家以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布。
尼日利亚允许外国公司在境内以设立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方式从事
经营活动,所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公司组建或注册后,应到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进行注
册。在尼日利亚投资的中资企业,应同时到中国驻尼日利亚大使馆经商处报到备案(报到备
案须知可详查经商处官方网站)。
尼日利亚允许外资并购当地企业,外资企业可用任何可兑换的外国货币购买尼日利亚企
业的股份,也可以设备等方式入股。按照尼日利亚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自由汇出,
但实际上难以实现。但若外国投资者投资尼日利亚银行,单个外国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
股份不得超过尼日 利亚最大单个个人或机构股东所持股份,同时外国投资者总持股比例不得
超过银行总资本的10%;若外国银行要并购尼日利亚银行,该外国银行必须在尼日利亚经营5
年以上,并在 尼日利亚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设立分行(不包括州首府),同时外国银行在并购
后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合并体总资产的40%。
外国机构投资者在尼日利亚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必须事先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
获得注册证书。
中资企业在尼日利亚暂未遇到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但上当受骗的案例较多。
中资企业在尼日利亚建设工业园区等可参看《尼日利亚 63号法案》和《尼日利亚工业改
革计划》,也可咨询尼日利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5.2.5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在尼日利亚被视为公私合营( PPP)模式的一种类型。
PPP模式相关法律包括:《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公共采购法》《公共企
业(私有化和商业化)法》《公用事业收费委员会法》《公路法》《联邦道路维护机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