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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 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 第N117章 (1995年第16号法令) 尼日利亚联邦法律 本法涉及成立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鼓励和促进对尼日利亚经济的投资; 以及与之相 关的其他事宜。 1995年1月16日 第一部分 成立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 1.成立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 (1)特此设立名为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机构(在本法中称为“委员会”)。 (2)委员会应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永久继承权和公章,并可以其企业名称起诉与被起 诉。 2. 委员会理事会 (1)委员会应设有理事会(在本法中称为“理事会”),负责履行委员会的职能。 (2)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董事长; (b)联邦下列各部的代表,不得低于常务秘书级: (i)工业部 (ii)商务部 (iii)内政部 (iv)财政部 (v)外交部 (vi)文化旅游部 (vii)石油资源部 (c)国家计委的代表,不得低于常务秘书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