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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尼日利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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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9页 · 82,44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1

PDF第51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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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个人)、资本利得税(只限个人)、博彩税、公路税、市场税、企业经营场所注册费、发
展费、道路冠名注册费、土地使用费等税费。
(3)地方政府征税。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其管辖区范围内的店铺税、物业税、屠宰税、市
场税(不含州政府收取的市场税)、土地使用费(联邦和州政府收取土地使用费以外的土
地)、停车费、车辆违停罚款、酒类经营许可费、家畜许可证照费、宗教场所建设许可费、
广告牌许可费、土葬许可费等税费。
【征管程序】
尼日利亚税务征收以纳税人申报为主,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和催缴。纳税的基本程序如下:
纳税人在就近的联邦 税务局办公室或地方税务部门注册,取得税务编号;纳税人在规定
的纳税期内开展自评,计算出应缴税额;纳税人根据自评结果填写税务申报表,连同审计报
表、固定资产表、负债表等报表, 提交到税局电子申报系统,生成发票后到税务部门核准的
银行缴税。银行代收税款 和发票匹配后,向纳税人出具收款凭证;纳税人依据银行凭证向税
务部门换取正式收据或自行到税局电子申报系统下载,并办理完税证明。
【双边税务协定】
为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中尼两国政府于2002年4月15日签署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以下简称《协定》)。经履行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协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协定》在尼日利亚适用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收益税、财产收
益税和教育税,在中国适用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同时,该协定也适用于协
定签订之后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种。协定详细规定了居民、
常设机构、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
概念及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
该《协定》第23条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即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在尼日利亚设立公
司的,该子公司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缴纳税款后,再在尼日利亚缴税时可将该部分应税收益予
以抵免;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未在尼日利亚设立公司的,在尼日利亚境内获得的收益在尼日利
亚缴纳税款后,可在中国缴税时将该部分税额予以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此外,尼日利亚目前已与中国、英国、加拿大、比利时、法国、南非、荷兰、菲律宾、
巴基斯坦、罗马尼亚、新加坡等国签署了15个双边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