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国 《专利法》 (1979年) 有关规定, 未具备本法规定的权利者, 不得在产品容
器、产品包装上或在发明、外观设计的宣传上使用“泰国专利权” “泰国实用新型专利
权” , 或其他意思相同的外国文字, 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词语, 任何人不得在产品容器、 产
品包装或发明、外观设计的宣传上使用“正在办理专利”或“正在办理实用新型专利”
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词语(但正在审批中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在此限) ,如
有违犯可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罚以20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罪并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擅自使用属于专利权人所有的产品、 技术或外观设计 (但为教学和研究需要使用该外观
设计专利的不在此限) 专利的, 可处以2年以下监禁, 或罚以40万泰铢以下罚金, 或两者
并罚;任何人未经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侵犯使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各项权利的,可
处以1年以下监禁, 或罚以20万泰铢罚金, 或两罪并罚; 任何人在申请发明专利、 外观设
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向执行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 以期获得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
证书的, 可处以6个月以下监禁, 或罚以5000泰铢以下罚金, 或两者并罚; 因触犯本法受
罚者为法人的, 其法人执行人或法人代表须受到法律相应规定的处罚, 除非该法人行为
能被证实与本人无关,或并未得到本人认可。
泰国《商标法》 (1991年)和《著作权法》 (1994年)未规定有关违法处罚的内容。
网站链接:
http://th.mofcom.gov.cn/article/ddfg/qita/201805/20180502744098.shtml
https://ipr.fjut.edu.cn/12/07/c4716a70151/page.htm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股权投资】
外籍人在泰国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按照泰国法律在泰国
注册为某种法人实体,具体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
等;二是成立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 ,通常指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协议为从事某项
商业活动而组建的实体。 根据泰国 《民商法典》 , 合资公司不是法人实体, 但是根据 《税
法典》 ,合资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被视为单一实体。
【上市】
泰国法律规定, 只有公众有限公司才有资格申请登记加入证券交易市场。 根据1992
年颁布的《公众有限公司法》 (Public Limited Company Act)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可以
转为公众有限公司。 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在泰国上市的特殊限制, 在泰国注册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