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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泰国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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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8页 · 71,59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53

PDF第53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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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 泰国设立贸易竞争委员会 (TCC) , 负责制定构成
市场垄断的标准及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处理各项反垄断投诉并进行反垄断调查等。 该委
员会须经内阁批准,由商业部长担任主席,商业部常务次长担任副主席,财政部常务次
长担任秘书长, 成员不少于8位但不多于12位。 根据该法规定, 受法律限制的垄断行为主
要包括以下几类: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建立私下协议或集体统一行动以限制市场自由竞争;
(4)垄断商品进口渠道损害消费者直接进口权;
(5)通过不公平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
该法同时规定,TCC 有权要求市场份额超过75%的企业停止增加或减少市场份额。
根据实践, 如果一家企业被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权应被进行反垄断调查。TCC 进一步明
确规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判断标准为:
(1)占有市场份额33%以上;
(2) 年销售额超过10亿泰铢。 当然, 这一标准可根据不同行业做出相应调整。2003
年,TCC 向内阁提交了新的建议方案, 其中之一是建议将 “市场支配地位企业” 由单一
企业扩展至有内部关联的多家企业构成的共同体, 二是针对不同行业制定出判断市场支
配地位的具体标准。
该法对于个别组织的垄断行为免于调查:
(1)公共管理部门;
(2)纳入财政预算的国有企业;
(3)农民团体或者依法成立的合作社;
(4)根据有关部门规章规定免于调查的其他企业。
该法规定对于垄断行为的惩治措施包括:刑事诉讼;行政处罚;损失补偿。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
【安全审查】
泰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及国有企业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规定, 外
来投资者只要不违反泰国《外籍人经商法》对于外籍人禁止或限制投资的有关规定,即
可按 《民商法典》 《公众有限公司法》 和 《证券交易法》 有关规定在泰国开展投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