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 《土地法》 (1954年) (Land Code Promulgating Act B.E.2497)
由泰国内政部颁布。 《土地法》 包括土地分配、 土地所有权的授予和界定、 相关文件的发
布等内容,明确了对于宗教用地、外籍人用地、部分行业法人用地的限制条件,并对土
地调查、 土地交易和费用及处罚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 该法首次对个人持有土地的上限
作出了规定。
此后,内政部于1999年和2008年颁布了对《土地法》修订案,分别对外籍人用地、
土地相关费用及处罚条款进行了调整。 原则上禁止外籍人拥有土地所有权, 有特殊法律
许可的除外。
除1954年《土地法》之外,泰国《工商不动产租赁法》和《工业园区管理局法》等
法律都有涉及外籍人在泰国用地的规定。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954年 《土地法》 对外籍人拥有土地做出规定: “外籍人可根据双边条约关于允许拥
有房地产权的规定, 并在本土地法管辖下拥有土地。 ” 根据该法, 外籍人及外籍法人根据
内政部法规和内政部部长批准后可拥有土地,以作为居住和从事商业、工业、农业、坟
场、慈善、宗教等活动需要之用。该法还针对不同用途对外籍人最多可持有的土地面积
作了规定。
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内政部于1999年颁布了《土地法》修订案(Land
Code Amendment Act No.8) ,对《土地法》有关外籍人及外籍法人产业问题作了修改,
允许外籍人及外籍法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拥有土地产业。其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凡需在泰持有土地的外籍人,必须按内政部规定从国外携入不少于 4000万泰铢,
并经内政部长批准, 可以拥有不超过1莱 (泰国面积单位,1莱=1600平方米) 的土地, 作
为其居住用地。 ”
“上述外籍人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其在泰国投资必须是有益于泰国本国经济
社会发展或满足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规定可予以投资促进的项目; (2)投资持
续时间不少于3年; (3) 持有的土地应在曼谷市区、 芭提雅或其他 《城市规划法》 规定的
居住用地范围内。 ”
对于在泰投资可观并使泰国经济受益的外国企业, 其在泰国经营期间若适用 《投资
促进法》 第27条、 《工业园区管理局法》 第44条或 《石油法》 第65条规定, 在持有泰国土
地方面可享受一定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