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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泰国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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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8页 · 71,597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67

PDF第67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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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国 《投资促进法》 第27条: 在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 投资人可
拥有超出其他法律规定范围的土地用于进行投资活动; 对投资人是外籍人的情况, 若其
在泰投资活动停止或将投资项目转让给他人,其需要在 1年内将该土地卖出,逾期未执
行则由土地局依法收回土地后将其拍卖。
(2)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法》第44条:在获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
下, 工业经营者可在工业园区内拥有超出其他法律规定范围的土地用于工业活动。 对投
资人是外籍人的情况,若其在泰国商业活动停止或转让给他人,须在 3年内将所有用土
地退还给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或转让给企业受让者, 否则由土地管理局收回后将其转让
给泰国工业园管理区局或依法转让给其他人。
(3) 泰国 《石油法》 第65条: 委员会有权批准特许权获得者拥有超出其他法律规定
范围的土地用于石油经营。
因此, 目前按照泰国法律规定, 只允许外籍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拥有用于居住
的土地, 或满足条件的外国企业有限制地拥有用于企业经营之用的土地。 外国企业不得
自由开展对泰国土地的投资业务。此外,即便泰国人占多数(按股权人和股权计算)的
合资企业,泰国政府也出台了有关条例防范以此为名义从事土地经营的行为。
相关法律链接:
(1)泰国土地法
https://www.dol.go.th/train/Elibrary/1manage/A12559-2561/59skm1.pdf
(2)泰国工商不动产租赁法
https://www.thailandlawonline.com/translations/property-lease-commerce-industry-by-
foreigners#:~:text=In%20general%2C%20a%20foreigner%20may,3.
(3)泰国投资促进法
https://www.boi.go.th/english/download/boi_forms/proact_eng.pdf
(4)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法
https://www.ieat.go.th/web-
upload/1xff0d34e409a13ef56eea54c52a291126/m_document/8341/14633/file_download/acb5
b14e6414ecee5fbf2e6b9ffc1657.pdf
(5)泰国石油法
https://faolex.fao.org/docs/texts/tha8286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