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不在泰国经营的公司收到来自泰国公
司的除股息外的其他收入(例如利息、
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服务费)
总收入 15%
9、外资企业处置净利润至泰国境外 处置利润总金额 10%
10、以经营为目的的协会及基金会 年总收入
2%或
10%
【支柱二】
2024年12月26日, 泰国发布 《补足税紧急法令》 , 强制要求跨国企业必须缴纳15%最
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法令主要内容包括:
(1)征税对象。在过去4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年度,合并后的集团收入每年达到或
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 政府机构、 国际组织、 非营利组织和养老基金等类型实体不
受该法令约束;
(2) 征收机制。 补足税制度包含国内与国际双重保障机制, 旨在确保跨国企业无法
通过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管辖区进行避税。 一是国内补足税机制, 跨国企业泰国子公司
在泰运营且其本地有效税率低于15%时,泰国税务局将按15%的最低标准对其征收差额
税款;二是国际收入纳入规则,当泰国最终母公司、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直接
或间接拥有低税管辖区实体时, 泰国母公司应将境外所得纳入应税收入。 如果跨国企业
在泰母公司的有效税率低于15%,也必须补缴税款以满足全球最低税率要求;三是低税
支付规则: 若低税管辖区实体未通过国内最低补足税或收入纳入规则缴清其应付的补足
税,则泰国母公司的所有成员实体需按照分配比例缴纳这部分未支付的补足税;
(3) 申报期限。 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需要在其最终母公司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
向税务局提交《GloBE 资料报表》并缴纳补足税。对于首次需要提交的财年(即自2025
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 ,申报期限可延长至18个月;
(4) 处罚事项。 申报表有误导致少缴税款, 将被处以少缴税额一倍的罚款; 未按规
定申报,罚款将提高至少缴税额的二倍;对于少缴税款,每月加收1.5%的滞纳金,滞纳
金金额不超过本金。
【增值税】
泰国增值税的普通税率为10%,但目前减按7%执行。任何年营业额超过180万泰铢
的个人或单位,只要在泰国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