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赋予相关地方当局一系列权力,包括股份分配和公司董事会中设定特 定阿联
酋人比例等;
(5) 授权内阁成立一个由相关机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有权向内阁建议具有 “战略
影响力”的活动和向企业颁发许可证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等;
(6)该法令取代2018年第19号《外国直接投资法》。
2021年5月30日,阿联酋内阁颁布第55号决议,宣布对以下行业的外商投资进行限
制:
(1)国家安全与国防;
(2)银行、外汇、金融机构、保险;
(3)印刷货币;
(4)通讯传播;
(5)朝觐与副朝觐相关服务业;
(6)古兰经诵经机构;
(7)渔业相关服务业。
涉及1至6项的外商投资应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
其外资持股比例、 董事会组成和其他涉及公司控制的条件施加额外限制。 外国投资者不
得投资第7项行业。为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外国投资者应先向各酋长国的公司事
务主管机关依法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于收到符合申请要件的材料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
将申请材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应审核并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
以下决定:(1)批准申请并列明本国居民的应持股比例以及其他控制条件;或(2)拒
绝批准。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再将决定告知各酋长国的公司事务主管机关。详情
可查阅https://www.moec.gov.ae/en/companies-legislations。
【投资银行业的相关规定】 阿联酋中央银行允许外资银行在阿设代表处、 全资子行
或分行,并不限制外资银行在阿申请全商业银行牌照。但自1987年开始,阿央行考虑到
阿金融市场容量太小, 对外资银行网络拓展和准入极为审慎, 对外资银行颁发全商业银
行牌照十分谨慎。目前,尚无中资银行取得全商业银行牌照。外资银行在阿联酋本地的
运营面临着诸多限制,例如在零售业务端外资银行的分行设立以及数量受到严格限制,
往往不能主导银行利率的设定,对于阿联酋本币迪拉 姆业务的发展也有一系列准入门
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