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3)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4)公开合股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5)非公开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
(6)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合股经营公司(Share Partnership Company)。
5.2.6 安全审查的规定
2012年联邦第4号法令颁布《阿联酋竞争法》,旨在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活动,反对
垄断 行为 ,对 限制 协议 、经营 者集中(收并 购 控制)以及 滥用市 场 支配地位 问题 做出了
规定。其中, 对违 反限制 协议 、 滥 用市 场支配地位 条 款的,可 处以 50万-500万迪拉姆的
罚款,对 于 违反 经营 者集中 条 款的,可 处以上一年度 销售 额或服 务 收入的 2%-5%的罚款,
如无 法确定 销 售额 和服 务收入,可 处以 50万-500万迪拉姆的 罚 款。
法律 还规 定成立 竞争监 管委 员会 ,作为市场竞争执行机构,负责提出维护市场竞争
的政策建议、法令 执行、年度分析 报告、申 请核查等工作。委 员会将由内阁负责任命理
事会 成员,开展业务指 导以及 决 定 组织 架构。
法令同时规定了豁免行 业名 单 ,包括:电信;金融;文化活 动(印刷、音 讯 、视频);
石油和天然气行 业 ;药品生 产 和分 销 ;邮件及快 递服 务;水与 电力的生 产、传输 及分 销;
污水、垃圾 处理等公共 卫 生及相 关的 环境活 动 ;陆、海、空 运输 及铁 路运输 与相 关 服务 。
2014年内阁通 过第 37号决议 ,出台了《阿 联 酋竞争 法 实施 细则 》,详细规定了实施
竞争法、处理限制协议及行为、经营集中活动、针对违反竞争法行为和组织的投诉等的
申请、调查、取证以及最终处理等工作流程。各类组织在实施经营集中活动(包括并购)
时,如果市场份额会超过内阁规定的行业市场份额上限,需要在实施之前30日内向经济
部提出申请,经济部会选择批复、限制性批复,或者不予批复。
竞争法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为各类组织在阿联酋境内开展的经济活动,以及在阿联
酋境内、外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并同 样适用于虽然在阿联酋外,但影 响阿联酋市场竞争
的经济活动,但并没有对未参与经济活动的外资机构有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