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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阿联酋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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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0页 · 66,083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9

PDF第49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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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可以在阿联酋设立代表处, 从事以下活动: 代表该金融机构在
阿境内从事业务, 包括与相关各方的联系及促进其在当地市场的服务; 向其总部提供关
于阿经济发展的信息; 向其客户提供关于阿市场的信息; 向有兴趣在其所代表的金融机
构所在国拓展业务的本地有关各方提供信息; 向客户提供银行、 财务和投资方面的咨询
服务。 代表处禁止开展上述活动以外的商业活动, 特别是: 接受存款 (无论以任何形式) ;
为客户开设任何种类的账户;开展或参加任何类型的正常银行业务,例如出具保函、开
信用证等;进行外币、证券和金属交易。
【投资保险业的相关规定】阿联酋制定有较为完善的保险法,条款明确。法院负责
监督保险赔款的到位和分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要求以及欧盟和美国的呼吁,
为促进本国保险市场的自由、 公平竞争, 阿联酋经济部自2005年初起有条件允许外国保
险公司在阿联酋开展保险业务。在双边协议的基础上,或在多边自由贸易框架内,阿在
对外开放保险业的同时还将制定一些与保险服务有关的补充规定。其中的主要条件包
括: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阿联酋以前必须经过国际权威机构的评估认可; 外资保险公司只
有在注册成立当地分公司后才可以经营寿险和保值增值产品;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阿第一
年内, 其阿联酋籍雇员比例必须达到10%以上, 以后每年递增5%, 在第四年内实现阿联
酋雇员占1/4以上等等。
【金融业监管规定】 阿联酋负责金融监管的部门主要有阿联酋中央银行、 阿联酋证
券及商品管理局 (SCA) 和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2014年1月推出了对货币兑换业务的监
管规定,2015年1月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对本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监管等
提出了要求。2023年,阿央行颁布48号法令加强对本国保险业有关机构运营的监管;同
时,对央行法(2018年第14号联邦法令)做出一定修改,允许阿央行发行数字形式的货
币, 赋予数字迪拉姆法定货币地位, 并确保其他法律中所有涉及阿联酋迪拉姆的内容同
样适用于数字迪拉姆,为发行央行数字货币(CBDC)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外,阿央行
推出 “数字规章手册平台” (https://rulebook.centralbank.ae/en) , 便利金融从业者查询监
管信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监管主体为迪拜金融服务局 (DFSA);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监管主体为金融服务监管局(FSRA)。
5.2.5 投资方式的规定
【企业组织结构类别】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企业组织结构分为7类:
(1)普通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 Comp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