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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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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95页 · 60,040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35

PDF第35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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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民间社会批评人士指出,PACER对岛国几乎没有益处。2011年6月,斐济总检察长
指控PACER协议实际上只惠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目前,10个太平洋岛国论坛成员国已批准PACER Plus并于2020年12月13日生效, 已
生效的缔约方为:澳大利亚、库克群岛、基里巴斯、新西兰、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
岛、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
【太平洋岛国贸易协定(Pacific Islands Countries Trade Agreement ,PICTA)】该协
议是太平洋岛国论坛成员国(不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于2001年签署的一项货物贸易
协定,于2007年生效。库克群岛、斐济、基里巴斯、瑙鲁、纽埃、巴布亚新几内亚、萨
摩亚、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等11个国家已批准PICTA。协议规定,除
负面清单列出的货物之外, 其他原产自成员国的货物进入另一成员国市场时, 在2010年
前削减至零关税, 负面清单上的货物在2016年前减至零关税。 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分
别于2020年2021年前将负面清单外货物减至零关税。斐济未设置负面清单。 2008年,
PICTA扩展至服务贸易 (TiS) , 但自2012年签署TiS协议以来, 仅有4个签署国 (萨摩亚、
图瓦卢、瑙鲁和马绍尔群岛)批准了该协议,因此该协议尚未生效。
【欧盟与太平洋岛国经济伙伴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PA)】该协
议是在《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 (Cotonou Agreement)框
架下, 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尝试, 包括一整套的贸易与经济合作
规则。欧盟与太平洋岛国谈判始于2004年。因各国发展情况各异,谈判困难重重,各国
逐渐意识到寄希望于EPA谈判难以实现初衷,遂开始通过与欧盟签订临时双边经济伙伴
协定替代。 欧盟与太平洋岛国EPA谈判主要障碍在于渔业。2015年5月, 欧盟提议与太平
洋岛国谈判暂停3年,以留出足够的时间供各国解决分歧。
【欧盟—斐济EPA】欧盟与斐济最初于2009年签署了EPA,该协定仅涉及货物贸易,
对服务贸易暂无具体规定。2024年8月,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兼贸易专员东布罗夫斯
基和斐济时任副总理兼贸易、合作社、中小微企业和通信部长卡米卡米加共同宣布,将
通过全面实施欧盟与太平洋国家临时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IEPA) , 进一步加强欧盟与斐
济双边贸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