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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不允许外资公司及外籍人士在当地买卖土地及房屋, 外资企业只能租用土地
和房屋。一般租期为5年,此期限内房东最高可将房租增加100%;租期将满时,如房东
欲解除租赁合同, 需通过法院向租赁者发出通知。 如未发出通知, 则租赁合同顺延5年。
为吸引外资, 科威特对已通过获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划拨部分土地, 用于外资企业办公及
生产,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负责土地划拨的监督和管理。
科威特与土地相关法律(民法)原文链接:
https://www.e.gov.kw/sites/kgoenglish/Forms/AlQawaneenAlMonadhama.pdf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根据科威特2000年通过的《非直接外国投资法》,除银行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
科威特所有上市公司100%的股份。2018年起, 科威特逐步开放银行股权交易。 科威特商
工部发布决定,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科威特银行股份一般不得超过5%; 如获取
超过5%的银行股份,需经过科威特中央银行批准,但能否100%控股仍未明确。
5.8 环境保护法规
5.8.1 环保管理部门
科威特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科威特公共环境管理局( KEPA),主要负责环保政
策法规、开展环境保护相关研究、调查监督环境保护法律落实及相关项目执行情况等 。
网址:https://epa.gov.kw/
5.8.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科威特已批准或签署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国内和国际合作两个层面。
【国内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1980年关于环保及环保总体政策的第62号法案》;
(2)《2001年部长第324号法令》;
(3)《2003年部长第553号法令》;
(4)《2014年关于环保政策的第42号法案》。
查询入口:https://faolex.fao.org/docs/pdf/kuw142030.pdf
【国际环保协定】科威特也参与了一系列国际环保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