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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污染区域合作公约》(《科威特公约》,1978年);
(2) 《紧急情况下应对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合作议定书》 (1978年) ;
(3)《关于勘探和开发大陆架造成海洋污染的议定书》(1989年);
(4)《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污染源污染的议定书》(1990年);
(5)《控制海上越境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议定书》(1998年,德黑兰);
(6)《巴黎协定》(2016年,纽约);
(7)《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公平平等分享使用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2017年, 名
古屋)。
查询入口:https://www.undp.org/kuwait/projects/kuwait-environmental-governance-
initiative-kegi
5.8.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科威特是海湾国家中较早通过相关环保立法的国家。1964年, 科威特通过了关于防
止油类污染的通航水域的法案,但该法案仅侧重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 1980年,
科威特颁布了第62号法令, 该法令是关于保护环境的综合性法规, 对环保及有关环保的
总体性政策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说明。该法令包含了13个法律条款,其中,第二款规定由
更高级别的环境理事会(由副总理级的领导负责)来替代原有的环境委员会,处理相关
环保事宜。 高级环境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交有关环保的总体政策, 并提出相关法
律草案和条例。《2014年关于环保政策的第42号法案》及2015年的《第99号修正案》又
补充了关于空气质量的规定。
科威特公共环境管理局有权要求违反环保法规的任何项目立即停工, 并对违规者处
以最高1万科第的罚款或最长3年的监禁,且要求其赔偿损失。
科威特碳排放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参见本指南“7.3 与发展绿色经济相关的政策
和法规”。
5.8.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1996年设立的科威特公共环境管理局制定了 《科威特环境管理规划》[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 (EMP)],同时KEPA也是该计划的执行机构。
该环境管理规划贯穿项目执行的始终, 并且每个阶段都有详细的实施办法。 详细信
息可在KEPA网站上获取。网址为:https://epa.gov.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