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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尼日利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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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9页 · 82,44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14

PDF第114页文字

正文模式
生产武器弹药等;
(b)生产和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c)生产包括警察和海关,移民和监狱工作在内的军事和准军事服装和装备;
(d)联邦执行理事会可适时决定其他项目;
拥有:与企业有关,包括控股公司的所有专有权益;
证券投资:在尼日利亚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或其他证券交易的投资。
32.简称
本法可被引用为《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法》。
附表
有关理事会的补充条款等
理事会程序
1.(1)根据本法及《释义法》第27条,委员会可订立管理其程序以及其他委员会事务的
常务令。
(2)理事会的法定人数为五人,包括主席或在他缺席时被推选履行职务的代主席,以及
其他三名来自公共部门的成员,理事会法定人数由理事会决定。
2.(1)理事会每历年至少应每月举行一次会议,会议一般由主席召集;如主席收到不少
于四名其他成员的开会倡议,则其应在收到倡议十四日内召集并举行会议。
(2)会议应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出席会议的成员应选出一名代表主持会议。
(3)如理事会希望就某项事宜获得非理事会成员意见,理事会可将其在认为合适的期间
内纳入理事会; 但受邀者无权在理事会会议上投票并不计入法定人数。
(4)理事会投票原则应为简单多数。
委员会
3.(1)理事会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委员会代理理事会履行理事会决定的职能。
(2)根据本段委任的委员会由理事会决定的若干人(不一定是理事会成员)组成 ; 除理
事会成员外,任职人员应依照任用条件在委员会任职。
(3)理委员会决定经理事会确认方可生效。
其他
4.(1)委员会印章的修改应由理事会主席或特别授权人签字确认。
(2)任何由不属法人团体的个人订立或执行的契约或文书都不得加盖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