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过渡性条款
为保证本法充分实施,部长可以通过命令制定其觉得必要或适当的过渡性规定。
29.废除Cap. 178L.F.N. 1990等
(1)《工业发展协调委员会法》自本法颁布之日起失效。
(2)尽管废除了相关成文法则,根据本条第(1)款所废除的成文法则 所授权的任何批
准仍将继续有效。
30.条例
(1)委员会可针对以下方面制定条例:
(a)根据本法规定需要规定的事务;
(b)为执行本法的原则和目标所需规范的事务。
(2)根据本条第(1)款发出的任何文书,须由理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委员会其他高级
人员签署。
31.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授权经销商:具有《外汇(监督和杂项条款)法》赋予的含义;
资本:除商誉外的其他诸如现金缴款、厂房、机械设备、建筑物、备件,原材料等商业
资产;
委员会:根据本法第1节设立的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
理事会:根据本法第2(1)条为委员会设立的行政理事会;
企业:本法适用的行业,项目,经营或业务,或扩大该行业,项目,经营或业务的扩展
以及行业,项目,经营或业务的任何一部分,以及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并正式向委员会注册的
类似企业;
外国资本:被带入尼日利亚,而非首先向尼日利亚支付外汇的,用于本法使用的企业生
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除商誉外诸如可兑换资金,工厂,机械,设备,备件,原材料以及其他
商业资产;
外国贷款:从尼日利亚境外获得的以任何可兑换货币计值的贷款;
投资:为从尼日利亚经济体内外经营企业获取利益而进行的投资;
部长:负责工业事务的部长;
负面清单:尼日利亚以及外国投资者禁止投资行业清单,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