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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尼日利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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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29页 · 82,44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12

PDF第112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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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投资担保,资本转移,利润和股利
根据本节规定, 对于本法适用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授权经销商以可自由兑换的货
币无条件转移以下资金:
(a)投资持股所获的股息或利润(扣除税款);
(b)已获得外国贷款的服务费;
(c)诸如出售或清算企业的所得款项的汇款(扣除所有税款)以及投资产生的利息。
25.不征用的保证
(1)除本节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
(a)任何企业都免于联邦政府国有化或征用;
(b)任何个人均不得强迫他人交出其通过投资企业所得的资本收益。
(2)除因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联邦政府不得对本法适用的企业进行收购。如确需收购,
应根据法律规定:
(a)支付公正足额的补偿;
(b)接受所有权人就投资利益及补偿事宜提起的诉讼;
(3)根据本条应付的任何补偿必须按时支付,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授权其进行可转换货币
的转让。
26.争议解决程序
(1)投资者就企业事宜与政府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尽可能达成和解。
(2)任何投资者与联邦内任何层级政府就本法所适用的企业事宜发生争议,并经协商无
法达成和解时,可根据受害方的选择遵循如下规则进行仲裁:
(a)对于尼日利亚投资者,适用《仲裁和调解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
(b)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则适用在联邦政府和投资者所在国的缔约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
投资保护协定的框架内的规则;
(c)当事方约定的其他国家或国际机制解决投资争议的相关规则。
如投资者与联邦政府就争议解决方式存在分歧, 则应适用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规
则》。
27.协助企业
委员会应当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并作为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其他 公
共机构的联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