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叙利亚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叙利亚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叙利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1年版 · 71页 · 43,63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2

PDF第42页文字

正文模式
假期和周末不计入以上带薪休假日。如果员工工龄不满 1年,带薪休假时
间则按照已工作时长占1年的比例计算。周五和周六为休息日。
【社保基金】如雇员少于5人,社保局征收5%,全部由雇主承担;如
雇员多于5人, 雇员承担基本工资的7%, 雇主承担17.1%, 包括14%的社会
保险和3%的医疗保险。
5.5.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外籍人员必须向叙利亚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提出申请方能获得工作许
可。工作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申请续延。外籍员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
员工总数的10%,外国石油公司和国家重点经济建设工程及高技术项目不
受该项规定的限制。 外国人在叙利亚就业还需获得由内政部颁发的居住许
可。
外籍人员工作范围包括工业、贸易、农业、手工业、银行、金融、服
务业(包括家政服务)、科学研究或其他研究等。
外籍人员申请工作许可应是叙利亚本土人力资源短缺的工作岗位,并
具备申请职业和工作种类所需的资历和经验。
5.6 外国企业在叙利亚获得土地的规定
5.6.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叙利亚土地为私有,本国公民可以购买并永久拥有土地。 2011年4月
10日,叙利亚总统颁布2011年第11号法令,授予非叙利亚籍的自然人或法
人在叙利亚拥有不动产权。 非叙利亚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可在叙利亚境内建
设、改建或转让任意不动产权。除因发展公共事业必须征用的,政府不得
没收私人土地,必须先进行等价补偿再进行征用。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没
收私人土地。
5.6.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2007年第8号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为建立和扩大项目拥有或
租赁必要的土地或不动产, 并允许用于项目的土地面积和不动产超过现行
法律与规定的范围。投资者在项目撤销或最终清算时,如投资者是叙利亚
人,应退交超出现行法律规定的房产部分。非叙利亚投资者应退出拥有的
土地和房屋, 叙利亚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如将其转让给非叙利亚籍的投资
者用于建立项目, 应预先得到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交接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政府不得没收和挪用根据本法准则设立的项目和投资, 不得限制其所有权
和处置权,除因发展公共事业必须征用的,事先必须进行等价补偿。对于
外国资本,应用可兑换货币支付。遵照1956年颁布的(341)号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