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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叙利亚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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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1年版 · 71页 · 43,63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43

PDF第43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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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法准则,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没收项目财产。
5.7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叙利亚2005年颁布了《成立证券和股票市场监理机构法》,决定将股
票市场引进叙利亚经济。2008年大马士革证券交易所投入运营。
外资公司可以参与当地证券交易, 具体要求参见大马士革证券交易所
的《外资交易规定》。
网址:www.dse.sy/includes-pdf/law_en_48.pdf(阿拉伯语)
5.8 环境保护法法规
5.8.1 环保管理部门
叙利亚的环保部门为环境保护委员会, 其职责是制定环境安全和保护
章程,筹划与环保有关的国家战略,宣传环保知识,制定环保标准,管理
叙利亚境内人类及动植物生存的所有环境,包括水、空气、土壤和一切对
环境产生影响的载体,确认具体的环境污染事件并研究解决。该委下设环
境事务总局。
电话:00963-112318683,2317837
传真:00963-112320885,2316921
5.8.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
主要环保法律为第50号 《环境保护法》 、 第49号 《环境法实施细则》 、
《叙利亚国家环境战略及其实施规划》和《环境卫生法》。
5.8.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第50号《环境法》中涉及水体、空气、土壤、动植物和海洋污染的事
故处理和赔偿,主要内容为:对违反环境法的事件,由环境专家、司法部
门和警方(必要时)联合处理,并由环境专家决定赔偿金额,对违法者将
被处以1万至200万叙镑的罚款;对再犯者的处罚加倍;对3次及3次以上的
累犯者除加倍罚款外,还将被拘留2个月至两年,对违法者的商铺、企业、
公司由法院判决予以关闭,并强令违法者在规定期限内消除这种违法行
为;在该违法行为被消除后的规定期限内,违法者还需缴纳每日不低于
5000-10000叙镑的罚款。《环境法》详细内容请登录中国驻叙利亚大使馆
经商处网站查询:
sy.mofcom.gov.cn/article/ztdy/200811/20081105899588.shtml
5.8.4 环境影响评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