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审查】2024年2月22日,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修订了《投资促进法》,根据欧
盟第2019/452号条例,以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为由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如果非欧
盟国家在关键部门的投资涉及保加利亚公司至少 10%的股权或投资金额超过200万欧元
(或等值保加利亚列弗) , 则必须接受初步审查。而对于来自国有实体或特定国家或特
定行业的非欧盟国家投资,不考虑以上门槛,均需接受初步审查。
特定行业包括: 关键基础设施 (物理或虚拟) , 例如能源、 交通、 水、 卫生、 通信、
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等;关键技术和两用物
项,例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储能、量子和核技术等;能
源或原材料等关键投入品的供应以及粮食安全; 访问敏感信息 (包括个人数据) 或控制
此类信息的能力;媒体的自由和多元化。
需要接受审查的特定行业和国家还包括:(1)根据《石油和石油产品经济活动行
政监管法》,在关键基础设施场所生产石油能源产品和石油产品相关的外国直接投资;
(2)来自俄罗斯或白俄罗斯的外国直接投资。
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由新成立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跨部门委员会(即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由大多数政府部门的部长以及各个监管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应在投资者
提交申请或消除任何不一致之处后45天内做出决定。此期限可延长一次,最长为30天。
如果理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做出决定,则将被视为默许(即为FDI绿灯)。
如果未能遵守审查制度规定的义务,外国投资者可能会被处以相当于投资价值 5%
但不低于50000列弗 (约合25000欧元) 的罚款。 无论罚款多少, 理事会还可采取缓解措
施以确保安全或公共秩序,包括变更控制权、 变更和/或暂停活动、终止FDI和其他适当
措施。
具体法规参见:https://dv.parliament.bg/DVWeb/showMaterialDV.jsp?idMat=208025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
并购或重组保加利亚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完全或部分控股的企业, 须符合 《私有化和
后私有化监管法》 的规定。 根据该法, 保加利亚私有化和后私有化管理局负责保加利亚
国有企业私有化及后续监管。保加利亚私有化主要程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