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投资方式的规定
所有在喀麦隆投资并成立分支机构的外资企业, 其发起人必须进行外国投资预先申
报。分支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喀麦隆 《投资宪章》 规定, 任何喀麦隆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不论其居住在何地,
都可在喀麦隆从事和开展经济活动。 因此, 任何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要遵守有关外国
企业的法律和规定, 以及喀麦隆与其国家签订的条约和协议, 均能享受喀麦隆自然人或
法人的同等待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论其国籍如何,只要遵守现行法律和规定,均
可享受各种性质的所有权、特许权和行政审批权。
喀麦隆2013年颁布的《经济区法》和2019年颁布的《经济区建设和管理总统令》规
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单独或与当地投资者建设和管理经济区。经济区包括出口免税区、
农业区、商业区、工业区、物流区等。
5.2.4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主管部门】 为了充分利用公私合作伙伴制并做好相关管理, 喀麦隆于2009年构建
了专门的法律框架并成立了“公私合作伙伴制合同扶持委员会”(CARPA) , 向公私合作
伙伴各方提供政策咨询和合同评估等帮助。
在经济、 计划和领土整治部以及公私合作伙伴制合同扶持委员会的指导下, 企业可
在喀麦隆开展BOT、PPP合作,重点放在基础设施、旅游、交通运输和能源等领域。运
营期没有固定年限,一般是25~50年。
高速公路PPP项目主要由公共工程部负责管理和签署 PPP合同,但最终需要总理府
授标和批复。港口类PPP项目主要由港务局负责管理和签署PPP合同。
【政策法规 】在喀麦隆开展基础设施 PPP等合作 所依据的 主要政策及法规文件 是
2013年颁布的《ppp法律框架》和《鼓励私有投资法》。
按照《鼓励私有投资法》的规定,在喀麦隆开展BOT、PPP等合作可享受以下税收
和关税鼓励政策:
(1)在投资建立期(不超过5年),投资者可享有以下鼓励政策:
——免除创建或增加资本的注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