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售】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中,公共地产、国有地产不允许出售,仅国家私有
地产可被出售。私人地产可以出售。
5.7.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外资企业或外国人在喀麦隆获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方式、使用年限主要如下:
【公共地产】原则上,公共地产属于公共财产,不能被个人所占用,其归属权不属
于任何个人,但《关于地产制度的政府令》同时规定,公共地产由国家管理,出于合理
利用的目的,也可由公共法人或公共服务部门在国家的领导下代管。在此情况下,国家
允许有关公共法人或公共服务部门 “临时占用”公共地产。外资企业或外国人无法获得
“公共地产”的所有权。
【国家私有地产】喀麦隆政府1976年4月27日颁布的《关于国家私有地产管理方式
的政府令》规定,国家私有地产的归属权可被划拨、出售、出让、交换,但划拨、出让
的对象仅限于公共服务部门和公共法人, 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仅有出售和交换, 具体方式
如下:
出售:包括竞卖和协商出售两种方式。竞卖由地产所在地的省长主持,于竞卖公告
发布30日后进行, 竞卖结果须由地产部长签发部长令后方可生效。 协商出售由收购方在
地产所在地的省长的领导下向地产部提出申请, 申请被批准后, 收购方与国家签署协商
出售协议。
交换: 指的是国家私有地产与个人所持有的同等性质的地产之间的交换, 地产部负
责对个人所持有的地产进行评估,交换须通过政府令的方式批准。
上述政府令同时规定, 国家可通过一般租赁和长期租赁两种方式, 将国家私有地产
的使用权交给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具体如下:
一般租赁: 由申请人向地产部提出申请, 租赁合同须经总统签发总统令批准后才可
签署。一般租赁的期限不超过18年,租金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商定。租赁期内,承租人可
自动放弃租赁,但须提前6个月通知有关部门并付清所有租金。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
未履行其义务,则国家可废止租赁合同。
长期租赁: 由申请人向地产部提出申请, 租赁合同须经总统签发总统令批准后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