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长期租赁的期限在18~99年之间, 租金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商定。 租赁期内, 承租人
自动放弃租赁或国家废止租赁合同的条件与一般租赁相同。
【国有地产】 喀麦隆政府1976年4月27日颁布的《关于国有地产管理方式的政府令》
规定, 未被占用和开发的国有地产可通过临时出让的方式进行分配, 临时出让可根据该
政府令规定的条件转为最终出让或长期租赁。具体方法如下:
所有希望对未被占用和开发 的国有地产进行开发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喀麦隆地产部
设在当地的办事机构提出申请; 地产部办事机构收集资料后, 将资料提交咨询委员会 (由
地方政府负责人、地产部及有关部委代表、土地所在村庄的村长及两名公证人组成)审
核;审核通过后,不足50公顷的土地由地产部长签发部长令颁布临时出让的决定,超过
50公顷的土地由总统签发总统令颁布临时出让的决定。
临时出让的期限不超过5年。 期满时, 咨询委员会将对土地开发情况进行评估, 特别
是要确定已投入的资金总额, 然后向土地所在省的省长提交评估报告; 省长根据投资额
并在确认土地已被开发的情况下,提出最终出让的建议,如开发商是外国人,则只能提
出长期租赁的建议。根据省长建议, 不足50公顷的土地由地产部长签发部长令颁布最终
出让或长期租赁的决定,超过50公顷的土地由总统签发总统令颁布相关租赁决定。
临时出让和最终出让的价格为1非郎/平方米。
长期租赁的价格由喀麦隆政府有关部委与租赁人商定。 长期租赁的期限不超过99年,
期满后可按上述程序延期。
【私人之间转让土地】喀麦隆政府 1979年1月13日颁行《关于私有不动产交易的政
府令》,规定私人之间可通过出售、免费出让和交换三种方式进行私有不动产交易,主
要手续如下:
希望转让不动产的个人(下称“转让者”)向地产部提出申请;地产部免费勘定土地
边界,形成书面报告,绘制地图(地图须贴印花,并由转让者签字),然后将上述材料
交给转让者;转让者与接受不动产的个人(下称“接受者”)共同联系不动产所在地的公
证人,提交不动产交易的有关材料;公证人对不动产交易进行登记,拟订交易合同并交
转让者与接受者签字,然后在登记后8日内将合同提交地产部主管部门;地产部对合同
进行登记并审核地产交易的有关材料,审核通过后颁发新的土地证,如审核不通过,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