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土地所有制】喀麦隆的土地主要分为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类, 其中绝大部分土
地均属于国家所有,私人所有的土地仅占很小一部分。
(1)国家所有
根据喀麦隆政府1974年7月6日颁行的《关于土地制度的政府令》和《关于地产制度
的政府令》,国家所有的土地分为公共地产、国家私有地产和国有地产三大类:
①公共地产 (domaine public) : 指用于直接公共用途或供公共服务部门使用的所有
动产和不动产,包括自然公共地产(领土、领空、领海、河流、湖泊)和人为公共地产
两大类,后者指国家或公共部门建设并负责维护的公路、铁路、港口、公共建筑等,具
体由国家颁布政府令确定,公共地产的归属权属于国家管理。
②国家私有地产(domaine privé de l'Etat):包括国家依法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获得
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国家建设并负责维护的建筑物、工程、整治区域所在的土地。
③国有地产(domaine national):指自《关于土地制度的政府令》颁行之日起,未
被列入公共地产、国家私有地产、私人地产的所有地产,以及未在该政府令规定的期限
内办理土地证的私人地产。国有地产由国家管理,并进行合理的使用和开发。
(2)私人所有
《关于土地制度的政府令》规定,国家是所有土地的“看守人”,同时保障所有拥
有地产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由使用和处置其地产的权力。 具体而言, 私人地产指的是个人
所有且根据1976年4月27日颁行的《关于土地证申办条件的政府令》申办 了土地证的地
产。同时,《关于土地制度的政府令》规定,1974年8月5日起六年内未依法办理并领取
土地证的城市土地, 以及同日起15年内未依法办理并领取土地证的农村土地, 一律划归
为国有地产。
【土地征用】 喀麦隆政府1985年7月4日颁行的 《关于公用事业征地及赔偿方法的法
律》规定,为实现共同利益,国家可以通过公用事业征地手续获得合法的私人地产,并
由征地的受益方向受害方赔偿直接的、即时的、明显的物资损失,涵盖毛地、农作物、
建筑物和其他各种有价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