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5.5.1 经济特区法规
表5-4 喀麦隆经济特区法规
法规名称 主要内容
(1)经济区的管理者和入驻经济区的企业享受《喀麦隆共和国鼓励私有投资法》
规定的所有鼓励政策;
(2)经济区的发起人、管理者以及准入企业可享受由公共交通服务部门、港口服
务部门、通信服务部门、能源和水资源服务部门提供的最有利的优惠资费标准;
(3)发起人在获得用于建设经济区的土地时可享受优惠资费标准;
《经济区法》 (4)经能源和水资源部批准,经济区的发起人、管理者以及准入企业可安装其自
有的设备,以满足其对电力和水的需求;
(5)经邮电部批准,经济区的发起人、管理者以及准入企业可获取和/或安装其自
有的通信系统;
(6)经济区的发起人、管理者以及准入企业应根据喀麦隆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会计
制度。
1. 经济区的建立
(1)在经济区内可以创立:农业区、手工业区、商业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区、
服务活动区、技术活动区、专业区、农产品中心、高科技工业中心、科技技术中心、
竞争力合作中心、综合旅游区。一些混合区域,由上述提到的多个区域重组的区域
同样可以成立经济区;
《喀麦隆经济 (2)如下法人可以提议设立经济区: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各地方当局、有经济职
区建设和管理 能的公共机构(如商会)、企业雇主组织、公立或私利高等教育机构、经济利益团
总统令》 体。上述经济利益团体可以根据情况由下述成员组成: 当地投资者、国外投资者、
国内外联合投资者、有经济职能的公共机构或企业雇主组织的成员;
(3)经济区发起人应有足够实力,并已有至少5家企业愿意入驻该经济区;
(4)成立经济区所需文件由经济部长确定;
(5)成立经济区的流程:
发起人需要准备一式三份的文件交予经济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