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ence de Promotion des Zones Economique);
经济区管理局在收取完整文件后,将出具文件回执;
经济区管理局在收到文件后30天内反馈,如逾时,发起人可要求经济部长予以协
助;
经济区管理局可要求发起人提供补充文件,如发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条件,可
退回申请材料。发起人将在文件被决定退回后7天内收到通知;
在申请文件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将被提交给经济部长,部长将起草设立经济区的
法令草案;
经济部长将在收到文件后15天内审阅文件并给出意见。
(6)经济区的运行:
发起人需要在部长签署设立经济区后5年内使经济区开始运作;
如超出5年期限,发起人可以申请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2年;
如延期2年内且发起人无正当理由,该经济区将根据总统令取消。
2. 经济区的管理
(1)经济区的管理者可以是发起人或其委托的管理者。管理者应为符合喀麦隆法
律的法人,总部设在经济区内。经济区发起人可向经济区管理局提交关于成为管理
者的申请, 并由后者批准。 相关申请所需文件构成由经济部长决定。经济区管理者
需负责:
安置被允许的企业落户经济区;
负责协助经济区的基础建设(水、电、通信、网络、道路);
在经济区租赁、转租及维护不动产;
建设经济区所需的其他必要基础设施;
为区内的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保障经济区的安全;
向投资者推介经济区。
3.税制及关税制度
(1)经济区的税制及关税制度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