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临时进口制度。 根据该制度, 出口产品中所需的外国零部件可免
税进入多米尼加,条件是在18个月内再出口。出口商用于补充和改进加工
出口产品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所需的原料、材料、中间产品、商标标签、
包装材料、零部件、模具和其他装置,也可从临时进口制度中获益。申请
由出口商向多米尼加出口促进中心提出,并由该中心报请海关总局决定。
被中心认可适用于该制度的出口商须出具担保, 以确保上述进口产品最终
留在国内后,支付应付的关税。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出口贸易】多米尼加向美国和欧盟出口享受优惠待遇,向拉美和加
勒比国家出口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优惠待遇。多米尼加利用这一优势,制定
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建设出口加工自由贸易区,取得较好的成效。
【进口政策】化学品和医药进口执行进口许可制度。一些农产品如大
米、糖、玉米、洋葱、大蒜和鸡块的进口需要许可或配额。
此外,多米尼加还颁布了如下有关进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
(1)1943年4月17日262号法, 对生产、 出口、 进口、 储存、 分配和使
用爆炸物做出法律规定;
(2)1958年8月26日《4990号法》,建立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证书制
度;
(3)1967年5月26日《165号法》 , 禁止琥珀以其原始或自然状态出口;
(4)1973年1月3日《456号法》,规定了建立财政储备金制度;
(5)1974年10月24日《56号法》 , 关于禁止出口人体血液及其衍生品
的法律;
(6)1977年1月11日《95号法》,关于禁止出口玳瑁的法律;
(7)2000年4月18日《20号法》,工业产权法。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