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劳动就业法规
5.7.1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1992年6月17日, 多米尼加颁布了新《劳工法》 (即《16-92号法》)。
需要强调的是,该法律保护工人,其中包含一项基本原则,即如有任何疑
问,必须以有利于工人的方式解释事实和法律(《劳动法》原则VIII)。
【劳动条件】
(1) 多米尼加雇员比例。 一个企业中多米尼加籍工人的比例至少必须
达到80%( 《劳动法》第137条)。经理和其他从事监察工作的人必须优先
选择多米尼加人担任,但不存在级别的限制。如果一个多米尼加人取代外
国人的职位,他有权获得同样多的工资,拥有同样的权利和同等的工作条
件。
(2) 工作时间。 每星期正常工作时间为44小时。 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
为8小时。 工作日一般是星期一到星期五, 少数公司工作日一直到星期六。
实行半天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29小时。
(3)带薪休假规定。婚嫁休假5天,产假14周(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
公约),近亲家庭成员丧假3天。妻子分娩,丈夫休假两天(《劳动法》第
54条)。
(4)正常休假规定。根据《97-97号法》,工龄1-5年的职工有权休假
14个工作日,工龄满5年以上休假18个工作日。
(5)性骚扰。法律禁止雇主及其代表对女雇员进行性骚扰。
(6)保护母亲。雇主不能在妇女怀孕和分娩后的3个月里,无故结束
劳动合同。即使有正当理由,雇主在终止合同前,必须报请劳动部批准。
除事先通知外, 还必须向雇员支付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补偿。 孕妇在获得预
产和产后休息许可后,有权要求给予带薪休假待遇。有权在其孩子一周岁
前, 每月有半天时间带孩子进行儿科检查 ( 《劳动法》 第231条至第2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