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专利持有人支付专利权维护费、公告费和审查费用。
6.3.2 注册商标
《 工 业 产 权 法 》 , 即 《 20-00号 法 》 ( 网 址 :
https://www.aduanas.gob.do/media/3lyfpbi5/20-
00_sobre_propiedad_industrial.pdf):2000年5月8日通过的工业产权法《20-
00法》取代原来的 《发明专利法》《 4994号法》和 1937年颁布的关于工厂
商标和商业标准的《 1450号法》。
【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向全国工业产权办公室提出,该办公室在申请提出后 15
天内证明申请合乎法定手续和有关条件后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可以注
册,并命令公布。如在公布后 45天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反对,办公室就
可最后决定给予注册。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期 20年,以后可再延长 10年,但
申请人必须出示商标使用的证明。
《20-00法》对各种商标提供广泛的保护,对注册商标给予“专用权”。
先期使用期( 6个月以上)决定注册的优先权。承认 在外国注册的商标有一
定的优先权。新商标的注册采用谁第一个提出,就给予谁的原则。有些标
记是不能注册的:
(1)在贸易中可能用于描述产品的标记;
(2)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标记;
(3)嘲弄个人、宗教、国家或其他的标记;
(4)可能在产品特性和品质上欺骗公众的标记等。
另外一些不能注册的商标与第三者权利有关。如:
(1)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或类似产品、或有关产品所使用的标记相类似
的、或者与有关的标记、商业标签、名称或已注册标志相类似的标记;
(2)复制、模仿或翻译著名标记的商标;
(3)影响第三者人格权利,或者影响社会组织的名称、形象和声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