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位时享有该职位应有的退休金或抚恤金的权利。
11.委员会各部门
为有效履行委员会职能,理事会可根据秘书建议在委员会内增设适当部门。
第四部分 财务规定
12.委员会基金
(1)委员会应设立和维持一项适用于履行本法职能的基金;
(2)应按对照本条第(1)款设立的基金进行支付和贷记,具体包括:
(a)由联邦政府提供的部分资金;
(b)委员会通过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c)委员会通过接受赠送、遗赠、捐赠和慈善组织捐款或所有其他途径所获得的款项。
13.接受赠送的权力
(1)委员会可接受由赠送者或组织附带条款和条件(如有的话)的土地、金钱或其他形
式的赠送。
(2)如果赠送者或组织附带的条件应与委员会的职能相符,否则委员会不可接受其赠送。
14.借款权等
(1)理事会可经部长同意或者根据部长给予的任何具体授权,向部长批准的任何资金来
源借贷或透支,以获得委员会为履行其义务和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能所需的指定数额的款项。
(2)理事会可根据本法的规定并在确有盈利可能的条件下,经部长同意或授权投资其部
分甚至全部的资金。
(3)理事会可将委员会的盈余资金投资于《受托人投资法》所规定的或其他由部长批准
的证券。
(4)根据《土地使用法》的规定,以及部长为此可以给予的任何特别或一般性指示,理
事会可以根据本法获得或租赁为履行其设立目的所需的土地。
15.年度预算,报表及审核
(1)每年9月30日前,理事会应对委员会下一个年度支出和收入 进行估算,在做出预算
后,应通过部长提交总统以获得批准。
(2)理事会须保留正式帐目或正式纪录,经理事会核证后,该帐目须按本条第( 3)款
的规定进行审计。
(3)委员会帐目应按照联合审计长发布的准则,由审计师名单指定的审计师审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