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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 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
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
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8.2 中资企业在波兰如何构建和谐关系
8.2.1 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三权分立的政体决定了波兰议会、 法院和政府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相互协调和相
互制约的关系。 中国企业要在当地建立积极和谐的公共关系, 不仅要与波兰中央政府主
管部门和地方自治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而且要积极发展与议会的关系。
(1)关心。中国企业要关注波兰政府的换届和议会选举,以及地方议会选举的情
况,关心政府的最新经济政策走向。
(2) 了解。 了解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 了解议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
能和他们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
(3) 关注。 对波兰议会等所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予以关注, 对于涉及中国企业经
营的重要议题,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表达关注和意见。
(4) 沟通。 与所在辖区议员尤其是对经济、 产业和就业事务有影响力的议员保持沟
通, 通告公司发展动态和对当地经济社会所做贡献, 反映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对可能在当地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要听取议员的意见,取得议员的支持,必要时
可请议员到企业实地参观考察。
8.2.2 妥善处理与工会的关系
在波兰的中国企业要实现合理控制工薪成本, 减少劳资摩擦, 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
就必须学会妥善处理与当地工会的关系。
(1) 知法。 要全面了解波兰的 《劳动法》 和 《工会法》 等法律规定, 熟悉当地工会
组织的发展状况、制度规章和运行模式。根据法律规定,雇用50人以上的企业,需成立
本企业工会组织。
(2) 守法。 要严格遵守波兰有关雇佣、 解聘、 社会保障的规定,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