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波兰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波兰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波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00页 · 62,942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79

PDF第79页文字

正文模式
69 69 69 69


构——经济庭审理。 企业还可以通过调解庭和仲裁庭解决经济纠纷。 调解庭和仲裁庭的裁
决具有普通法院裁决的法律效力。 波兰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实行两级终审制度。 最高
法院实行对审判的监督。
(2) 咨询或聘请律师。 由于法律体系和语言的差异, 中国企业应视情聘请当地律师
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可以借助律师的力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保
护自身利益。 中国驻波兰大使馆经商处网站 (pl.mofcom.gov.cn) 发布了部分具有信誉的
律师事务所名单。目前,在波兰注册挂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包括中国盈科律师事务所
(www.eudeco.pl)和京师律师事务所(www.jingshpoland.pl)。
8.3.2 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1) 密切联系。 波兰地方政府重视外国直接投资。 中国企业在投资合作当中, 要与
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并及时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反映遇到的问题,寻求
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 寻求支持。 遇到突发事件, 除向中国驻波兰大使馆、 驻革但斯克总领馆、 公司
总部报告外,还应及时与波兰所在地政府部门联系,取得支持。
8.3.3 取得中国驻波兰大使馆的保护
(1)保护责任。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驻在国当地法律
管辖。中国公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籍公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驻
外使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保护。 具体内容请参见外交部领
事保护服务网:http://cs.mfa.gov.cn/
中国驻波兰大使馆领事部:www.chinaembassy.org.pl/chn/ls/
中国驻波兰革但斯克总领馆:www.chinaembassy.org.pl/chn/2lg/t144266.htm
(2) 报到登记。 企业在当地注册后, 应及时到使馆经商处报到备案。 日常应保持与
经商处的业务联系。中国驻波兰大使馆经商处邮箱:pl@mofcom.gov.cn
(3) 服从指导。 遇重大问题和事件, 应及时向公司总部和使馆报告; 在处理相关事
宜时,要服从使馆的指导和协调。
8.2.4 建立并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