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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获准后可以其他方式进行。
1.2.3 政府采购
波兰现行 《公共采购法》 自2019年9月11日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彻底
取代2004年1月29日生效的公共采购法,通过一系列修正使波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更接近
欧盟2014/24/EU指令中包含的标准。
新的法律对承包商来说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欧盟门槛相关的修正。 就部门采购及国防安全等公共采购形式而言, 若合同估
值低于欧盟门槛,签约实体将免于适用该法律。对于普通公共采购合同,这一门槛值为
1.3亿兹罗提。法律还规定,对欧盟门槛以下的国内公共采购程序进行简化。
(2) 经济效益原则。 综合考虑分配资源、 社会、 环境和经济效果的最佳比例。 排除
公开招标的原则要求,以推动协商程序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3)最佳报价。关于制定评价标准方式,引入类似于欧盟 2014/24/EU指令和
2014/25/EU指令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新法第239条1款,签约实体应根据合同文件中规定
的评价标准选择最有利的报价。 对最有利的报价而言, 或者提供质量对价格或成本的最
佳比例,或者提供最低的报价或成本(第239条2款)。
(4)支持中小企业。以减少报价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来减轻参与公共采购程序的
负担。
(5)加强签约双方地位平等性。
(6)改进波兰国家上诉委员会KIO程序。基本KIO以三人进行审议。KIO裁决的投
诉书收费减少。提交此类投诉书期限将自7日延长至14日。
(7) 唯一公共采购专用法庭。 据新的法律规定, 华沙地区法院为唯一的公共采购专
用法庭。
(8) 调解原则。 在合同履行阶段中解决签约双方的重大争议。 各方均将能在法院上
诉前向仲裁法院请求迅速解决争议。调解程序相对更加便宜、迅速,且可使双方间承包
合同能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