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本国及欧盟企业享有优先权。目前,斯洛文尼亚的道路、桥梁、电站、港口、边
关等建设及改造项目主要由斯洛文尼亚本国企业承建,部分与意大利、奥地利、德国等
公司合建,其中少数分包外方。
6.2.3 政府采购
斯洛文尼亚公共预算的五成是通过公共采购流程实现的。《公共采购法案》( The
Public Procurement Act) 和 《水利、 能源运输和邮政服务领域公共采购法案》 (The Public
Procurement in Water Management, Energy Transport and Postal Services Area Act)是斯洛
文尼亚公共采购方面的主要立法。 前者主要涉及各级政府招标项目, 后者涉及非政府公
共部门负责的水利、能源运输及邮政工程的采购。
【原则】 经济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斯洛文尼亚公共采购遵循的主要原则。 在保证质量
的基础上,招标人力求经济实惠。国内外竞标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严禁
对外国人的歧视行为。
【种类】公共采购有以下种类:
(1)公共供给和服务(public supply and service)领域价值2-4万欧元,以及公共建
设工程(public works)领域价值4-8万欧元的采购,相关部门必须使用小金额采购流程。
(2)公共供给和服务领域价值4-12.5万欧元,以及公共建设工程领域价值8-27.4万
欧元的采购,必须采用招标流程。
(3) 公共供给和服务领域价值12.5万欧元以上, 以及公共建设工程领域价值27.4万
欧元以上的采购采用以下不同的流程:
——通常,公共采购向社会公开,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投标;由于法律
并未说明谈判采购的程序性规定, 因此招标方在程序上有更大自由。 有时公共采购选择
谈判方式进行,在谈判采购上仍须贯彻经济和公平原则。
——少部分情况下,招标方采取两个阶段的限制性招标。第一阶段,招标方调查各
竞标人资格;第二阶段,进行商业招标。
近年来,使用不公开的谈判采购方式增速较快,在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不公开方
式: 公开招标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 但谈判采购与公开竞标的条件和资质不得相差太大;
出于技术或艺术原因, 只有特定的企业或自然人有能力完成项目; 由于无法预料的缘由,
公开招标方式已不可能,且该缘由不是招标方造成的;采购金额较小,达不到欧盟公报
的要求;由于时间因素,公开方式无法及时完成项目;严格用于科研、测试和开发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