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标者可以先将招标说明译成母语,再将准备好的标书译成斯洛文尼亚语。
这种办法的缺点是耗时长,占用了提高标书质量的宝贵时间。此外,翻译成本较高,招
标文件多复杂冗长,较高的翻译费用可能对竞标方产生不利影响。
(2)与斯洛文尼亚本地企业合作,进行联合投标。实践证明,外国企业多选择这
种模式。 斯洛文尼亚法律允许并保护联合投标, 尤其对那些已在斯洛文尼亚建立合作关
系的外企十分适合,但须充分考虑整个合同的义务和风险。
尽管招标方通常从斯洛文尼亚公共部门获得所需材料, 但仍可以要求外国投标人提
交相关信息。 如果无法从外国公共部门获得这些信息, 投标人可能被要求签署一份声明,
承诺自己符合招标方的条件。 声明具有法律效果, 投标方对虚假声明及造成的不利后果
承担刑事责任。
投标保证金(bid bond)在斯洛文尼亚广泛应用。实际上,所有价值超过4万欧元的
公共采购项目均要求投标保证金,确保竞标人不会在评估和公布结果阶段退出。
【开标】任何人均可参加开标。斯洛文尼亚法律保证开标的高度公开透明。招标方
在分析标书和对比竞标人资质后,择优选取优胜方承揽项目,不得有歧视行为。
在相对简单的公共采购中,报价最低方多竞标成功。在较复杂的采购中,价格还需
与成本、质量、美观、实用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
【对投标人的法律保护】 如果竞标人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 或出现了违反
《 公 共 采购 法》 的 情况 , 可 以向 国家 公 共采 购 程 序监 察委 员 会(National Review
Commission for Reviewing Pulbic Procurement Procedures)提出法律要求。该委员会是独
立的公共部门,专为监督公共采购而设立,并受《公共采购程序审计法》(Auditing of
Public Procurement Procedures Act)制约。
【特许经营权】《公共私人合作法》(Law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规定了特
许权的情况。《公共私人合作法》旨在减少公共开支,减小基础设施缺口,鼓励私营企
业从公共工程,特别是设计、建筑、金融、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中获益。法律以欧委会
关于公共私人合作绿皮书和欧盟 《公共合同与特许经营法》 (Law on Public Contracts and
Concessions)为蓝本,并吸收了欧委会指令2004/18/EC和2004/17/EC(OJ L 257 )。外
国投资者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
6.2.4 许可手续
外国企业必须在当地注册分公司并根据需要提供总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及样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