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恶化、盐渍化、污染等后果的,以及非法实施项目并对土地造成破坏的行为,国家土地资
源主管机关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森
林
保
护
森林所有者、使用者职责:在林区内设置必要的防火设施;制止非法砍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
行为;防止林区遭受污水、化学品和生产生活垃圾的污染;保护为林业服务的标志,保护对
森林资源有益的动物群;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等。进行各项建设工程时,应当不占或者
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报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和
土地资源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审批,且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
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不得建设;在实施此类项目前,应预先规划并切实采取防护措施,避免
森林遭受污水、化学品和生产生活垃圾的污染;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未采取必要护林措施的项
目中止或停止;禁止实施对森林资源有不利影响的项目。在林区进行勘探、矿产开发等与林
业无关的活动,须事先征求地方行政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意见,获同意
后方可进行。 国家将视情况实行以下经济鼓励政策, 包括提供护林专项资金、 支付护林费等。
地方行政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森林防护工作;森林防护措
施具体细则和程序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企业、团体、个人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森林、
树木受到毁坏的,须依法进行赔偿;对违法情节严重者,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内阁、 地方行政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和其他政府相关机构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
内阁主要负责制定具体法规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统
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并监督执行
情况。全国实行统一的排放标准;如有必要,将对某些特定地区实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从事业务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有关的法人有义务:采取必要减排措施;对排放数量、污染物
组成进行统计,并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对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注册;按规定
缴纳排污费等。禁止进口、制造、使用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和交通工具。新建、扩建、改建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预先规定
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无论是土库曼斯坦自行生产、还是自国外进
口的化学品 (药品除外) 都需经过测试, 并进行登记注册; 注册费用由生产者或进口商承担;
禁止生产、进口、储存、使用未经注册以及不在被允许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内的化学品。固体
工业废物、生产生活垃圾必须经过加工处理后才能填埋或储存在经特殊处理的地点;污染环
境的液体垃圾必须经过处理和清洁;垃圾无害处理工艺必须经过国家生态鉴定。从事制冷技
术、 空调、 灭火器材的生产、 使用、 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
保护臭氧层。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 组织监测网络, 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