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允许国内和国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注册,申请特别许可从事勘探和开采
矿藏。勘探特许,给予特许获得者从事地面和地下勘探活动的权利,以便
确定矿藏区域,为此允许在勘探区域采用科学技术的手段、建造安装必要
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设施,以及通信线路和其他任何必要的科研设施。
矿业开采特许可以在勘探进行的任何阶段提出申请,特许获得者有权
从开采区域开采含矿物质并进行选矿、提炼、冶炼和铸造等任何商业目的
利用。特许期为75年。
给予矿业特许权的条件还包括:
(1)特许区域只限于2万公顷;
(2)外国政府不能获得特许权;
(3)外国公司在多米尼加必须有合法代表。
除了税法规定的以外,从事矿业活动必须获得工商部颁发的矿业营业
执照。必须按离岸价(FOB)的5%缴纳出口关税,该关税可以在年度所得
税里扣除,但扣除额超过所得税税额的部分也不予退还。
【建筑业】1981年颁布的《 322号法》规定了外国企业在多米尼加参加
国家及其附属机构的建筑项目投标的条件。规定必须在多米尼加有一个合
伙人,或者与一家多米尼加公司组成一 个合资公司才能参加投标。在合同
里,外国公司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 50%,但如果国内企业的比例无法达到
30%,导致外方比例超过规定比例,也可以接受,但最多不得超过 70%。此
外,如果是一些复杂的项目,外国企业可以要求政府有关负责部门列入例
外项目,这样外国企业就有权获得这个项目的全部承包合同,而无须当地
公司参与。
【电力工业】多米尼加的发电、输电和售电一直是由国营的多米尼加
电力公司垄断经营。但该公司无力满足国家发展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
20世纪90年代初国营多米尼加电力公司决定向私人部门购买。但是由于售
电网太落后,配 电损耗太大,尽管购电增加,电力供应的情况并未得到足